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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宏博)(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99********,满族,大学本科,**,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街**路**号楼**单元**室。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朴某某,辽宁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于2019年10月1日15时10分,驾驶辽D****5号小型轿车,沿清原满族自治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9Km+600m(英仁线15km+600m)急弯路处超车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刘某乙驾驶的辽AX88Q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甲车上乘车人刘某丙受伤、侯某某受伤,刘某乙及其车上乘车人葛某甲、葛某乙、段某某、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侯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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