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沈水路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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