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56********,汉族,出生地达州市达川区,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村**组**号,住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为邻居关系。2018年11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已去世)因一根木杈的归属权问题,在达川区百节镇**村**组**号房屋前的公路上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抓扯。被害人袁某某在双方抓扯过程中倒地,致右股骨骨折。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到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百节派出所投案,并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袁某某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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