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54号
被不起诉人刘小雷,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304150518,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叠翠轩15幢3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小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21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小雷酒后驾驶“DUCATI”牌二轮摩托车,沿合肥市瑶海区北一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站西路下穿桥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刘小雷受伤、车辆损坏。经检测,案发时刘小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刘小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下肢等损伤,暂定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分析认定:刘小雷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小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小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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