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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帅)(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20**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20**********,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县**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将其释放。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下午14时许,刘某中午起床后来到行厚楼三楼魏某和秦某的313宿舍内找魏某和刘某玩,看到魏某和秦某二人在宿舍卫生间洗漱,后刘某发现魏某的黑色华为nova5 Pro手机在床铺上放着,秦某的蓝色VIVOX27手机在书桌上充电,趁其他人不注意,刘某将魏某和秦某的手机偷走藏在了秦某的衣柜顶上,等魏某和秦某洗漱完后出来该二人没有找到手机问了周围的同学及刘某,刘某谎称没有看到手机,随后就和魏某、秦某二人一起去上课了,到了下午16时许,刘某在上完体育课后返回313宿舍将事先藏匿在秦某衣柜顶得两部手机装在口袋里之后和班主任请假离开学校。

2019年11月30日,刘某将偷来的两部手机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民达商场旁边经营手机门市的杨某,后杨某将两部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府谷县公安局民警将这两部手机向王某追回并退还给魏某和秦某,魏某和秦某及其家属均对刘某表示谅解。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得赃款均已在网络上买彩票挥霍。

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府价认字(2019)105号文书认定黑色华为NOVA 5Pro手机价值为贰仟壹佰玖拾捌元整(2198元),蓝色VIVO X27手机认定价值为壹仟捌佰零叁元整(1803元)。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系十八周岁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得到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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