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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康)(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咸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零时01分,交警大队接110指令:王某某报称与其同桌吃饭的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关中环线向礼泉县城方向行驶,值班民警立即对陕*****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拦截,在礼泉县电信局什子西汤房小学门口查获陕*****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驾驶员刘某某。经对陕*****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某酒精吹气结果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73.4mg/100ml。经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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