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镇***土地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沪C*****的小型轿车,其行驶至河南省范县新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向南拐弯处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131.4mg/100ml,抽血送至河北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经范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有逃逸情节,但时间较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酒精含量相对不高,其对被害方又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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