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晋M****6长城牌小轿车,沿运永线由北向南行至14KM+200M处超车时,与由南向北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福田五星牌普通正三轮摩托相撞,致三人受伤,张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形成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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