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园**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K****5号“**”牌红色小轿车,在定边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镇转盘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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