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62262719**********,家住**县***乡**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城**路**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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