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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旭)(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22时40分许,在北票市毓水蓬莱二期西侧富源烧烤摊附近,手持铁锹无故殴打王某某、邱某某,致使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邱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左某某。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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