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2419**********,农民,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大专文化,现住**区**园项目部,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起亚白色越野车,沿华州区古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速路桥下,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刘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6.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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