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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晓莉)(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都**酒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住达州市达川区**小区**楼**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街乐爵时尚纯K唱歌并饮酒。其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号轿车从通川区凤凰小区方向往达川区中迪国际小区方向行驶,即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达川区**道**段**花园**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随后被带至交警二大队抽取血样进行调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118.8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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