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村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岐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米**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何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何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