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48********,汉族,初中毕业,执业医师,济南市南部山区**村**室负责人,住南部山区**村**室,无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庆国,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核实药品来源及质量的情况下,以每瓶8元的价格从付某某(已起诉)处进购10瓶利君复方甘草片。刘某某将该药品存放在其经营的济南市南部山区**村**室中予以销售。2019年8月2日,侦查员在刘某某处扣押涉案利君复方甘草片10瓶;同日,将刘某某从其经营的卫生室内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讯问,刘某某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鉴定,涉案“利君复方甘草片”成分不符合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
本院认为,刘某某身为乡村医生,经营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法定职责,在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的情况下购进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但刘某某所进购假药数量较少、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情况、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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