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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宁)(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某某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宁,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暮群村6组。2019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谢某甲、谢某乙密谋招工诈某某,利用中山市三乡镇龙发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中山市三乡镇耀德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名义,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招聘司机信息或寻找司机应聘者,由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宁联系应聘者前来面试,谢某甲面试后以高新诱骗应聘者签订司机劳动合同,徐某某收取应聘者服装押金人民币900元至1600元不等的费用,后由谢某乙扮演公司司机在交接工作时虚构公司拖欠工资、经常打打杀杀等事实,迫使应聘者离职无法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应聘者服装押金。经审查,谢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生、杨某、陈某雄、胡某、吴某、温某、彭某元共计人民币9500元,期间因被害人报警而退款人民币8500元,尚某某陈某雄人民币100元、彭某元人民币900元未退还。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宁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空白劳动合同、司机管理制度、制服等物品。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宁如某某上述事实,徐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00元给陈某雄、彭某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宁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宁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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