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7月8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7月17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0日19时2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N***号轿车,沿永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侯岭乡钟庄村路段,由于车速过快,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杨某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外伤致腹腔多器官损伤致术后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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