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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住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莫某某从横山往塘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阳西县塘口镇竹迳村委会竹迳桥,车辆失控侧翻落河,造成车辆损坏和刘某某受伤及莫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是初犯,事故死者是其妻子,刘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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