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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姓名为梁伟敏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并通过他人(情况不明)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镇**楼**门,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系伪造。

2019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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