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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单位行贿)(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号,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73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长春市**小区**栋。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8年10月12日,被四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二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0日),现已审结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某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长春市净月**主任管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2万元, 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5.665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7月,四川**有限公司(刘某某系董事长,2010年11月变更为**有限公司)承建了长春**开发区(20**年7月更名为长春***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一、三路排水工程项目。2008年8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使**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拨付该项目工程款,请求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管某某的帮助,送给管某某现金人民币32万元;2009年1月,刘某某为感谢管某某在拨付该项目部分工程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及请求尽快拨付剩余工程款,送给管某某现金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6654万元)。在管某某的帮助下,该项目2009年前三季度工程款拨付超出合同约定9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管某某、巴某某、田某某等的证言;

3.书证:到案经过、辞职申请、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汇率查询、施工合同、任职文件、企业档案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某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上源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泓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上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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