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53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吉C1A782号小型汽车沿四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三台村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6.0mg/100ml,经医院采集静脉血并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4 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查获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违法犯罪经历查询;(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机动车信息查询单;(7)驾驶人信息查询单;(8)现场验血照片;(9)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
2.证人刘某乙、郑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1)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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