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东城大道顺安镇政府路段时,被铜陵市义安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8mg/100ml。遂将其带往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并交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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