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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中国香港居民,港澳居民通行证号码:H6050****,汉族,小学文化,住海丰县**镇**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T3****号小型轿车途经海丰县城二环西路富之城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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