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金明区**路**岸**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2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谷某某等人在开封市祥符区**镇**家属院对面的“**”吃饭,期间刘某某喝了一两多白酒,当晚22时50分,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B2****号“**”牌小型越野车,沿该饭店门口的纬三路自东向西行驶约100米至**家属院门口时,被开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新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7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少,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决定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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