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3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