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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90101*****,党员,汉族,中专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苘山镇,现住镇平县****。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刘**在担任南阳市泓琳和泰毯业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拖欠姜春明等29名员工工资124507元,期间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到期后,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7日刘**将工资124507元全部支付给员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在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到期后,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案发后积极履行义务,又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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