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90101*****,党员,汉族,中专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苘山镇,现住镇平县****。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刘**在担任南阳市泓琳和泰毯业有限公司法人期间,拖欠姜春明等29名员工工资124507元,期间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刘**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到期后,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7日刘**将工资124507元全部支付给员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在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到期后,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案发后积极履行义务,又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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