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2015年12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2015年12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吕某某的面包车手续不全,仍同意吕某某以面包车抵扣其欠款10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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