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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故意伤害)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小龙,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鄢某某系情侣关系。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新八坊18号202房刘某某住处,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鄢某某用一把小剪刀剪刘某某的衣服,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刘某某的手臂被鄢某某刺伤,刘某某则持一根胶棍击打鄢某某身体,致鄢某某左侧腰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鄢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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