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赵小龙,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鄢某某系情侣关系。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新八坊18号202房刘某某住处,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鄢某某用一把小剪刀剪刘某某的衣服,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刘某某的手臂被鄢某某刺伤,刘某某则持一根胶棍击打鄢某某身体,致鄢某某左侧腰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鄢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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