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州市**楼镇**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6时51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乘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沿G25线长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G25线(长深高速)天津方向1414km+400m处向右变更车道减速行驶时,与在右侧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刘某乙、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6月11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乙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潍坊交警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刘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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