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万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78********,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村**组,住**桥**栋**单元**,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D****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天鲇线113公里+500米(小地名:铜仁体育馆)路段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当日20时11分,执勤民警将刘某某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9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仅98.94mg/100mL,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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