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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31日、9月2日、9月3日、9月6日、9月7日、9月8日、9月14日、9月15日、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本市海淀区**,通过不扫码、扫码不结账的方式多次盗窃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81.17元.

2019年10月5日,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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