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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 3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6********,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村**组(以上均自报)。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6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5****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我市横栏镇**局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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