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A*****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中巷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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