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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1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小区**号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用拳殴打郭某某,并用脚踢踹郭某某面部,致郭某某双侧鼻骨及骨性鼻中隔多发骨折。经鉴定,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郭某某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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