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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宜丰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路。2008年1月1日因吸毒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刘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赣******的货车途经宜丰县**镇**村**组**楼路口时,其货车被一根电线拦住无法通过,刘某某遂停车移开电线。此时被害人黎某甲和黎某乙驾驶摩托车路过**村**路口。因刘某某的货车灯光为远光灯,黎某甲和黎某乙被照的看不清楚路,遂与刘某某发生口角。黎某甲将刘某某拉下车,并用拳头打了刘某某头面部几下,随后黎某乙从旁边抱住刘某某,黎某甲又用拳头打了刘某某头面部几下。刘某某被打后便打电话报警,之后又打电话给其哥哥刘某乙,黎某甲见状也打电话给表哥张某某。几分钟后,刘某某看见刘某乙的车到了刘家路口,便从货车上拿出一根铁管,朝被害人黎某甲头部击打了一下,被害人黎某甲随即倒在地上。刘某某又用铁管朝旁边的黎某乙腰部击打了一下,接着用铁管朝倒在地上的黎某甲身上击打了一下,并用脚朝黎某甲臀部踢了一脚。经宜丰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黎某甲家属累计收到刘某某家属赔付的医药费等共计49万元,黎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对刘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刘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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