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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彰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0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辽A****G“北京”轻型厢式货车沿京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沈线724公里150米处,忽视安全,观察瞭望不够,致货车与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聂某某碰撞,致聂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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