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34031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皖C*****的白色江淮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蚌埠市禹会区兴中路与文锦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5.5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且认罪悔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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