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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xxxxxxxx301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宝鸡市xxxxx办公室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xx号,住址宝鸡市金台区xxx路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xx室。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金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4日被解除留置,同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利用负责宝鸡市xxxxx后勤保障、计划采购的职务之便,先后19次采取虚报电脑耗材和打印耗材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共计31150元据为己有,用以偿还个人欠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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