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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粤G5****号牌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从雷州市客路镇水标桥头出发,沿207国道往城月镇方向行驶,驶至客路镇达富村路段处,因操作不当,碰撞到道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墙,造成黄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李某某、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消防民警来到现场处理并报警后,与李某某、梁某某一起乘坐他人小车前往雷州骨科医院接受治疗。经湛江市霞山区**汽车修理厂对粤G5***号牌小型轿车制动系、雨刮性能进行车辆技术检测,该车的制动系:左、右前轮、左后轮符合标准,右后轮撞击损坏无法检测;雨刮性能:撞击损坏无法检测。经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6695mg/100ml。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死因进行鉴定,黄某某符合全身多处与钝性表面相互作用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50000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肇事车辆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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