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2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81********, 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2017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6日、4月18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3月6日、5月18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23日、4月7日、6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30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我市横栏镇某某市场路段摆摊期间,因与同在该市场摆摊的被害人杨某某就是否缴纳摊位费产生矛盾,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9月25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横栏镇四沙派出所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破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