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康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8时,刘某某驾驶辽M****5小型轿车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张强镇官东线6.3公里东30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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