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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永山)(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71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15分,被不起诉人刘**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刘**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9.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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