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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永明)(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9时02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C****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独自行驶至沈阳市辽中区**镇**路东300米(学府宝地小区门前)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2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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