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19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从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处租赁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村**北侧**街西侧农用地,擅自改变农用地使用用途开办**场、堆满砂石,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经营的**场在堆沙、运沙过程中将**村村民田某某所耕种的农业地占用,上述农用地均造成毁坏。经**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测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王某某等人处租赁的农用地违法占地面积为14.42亩、经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测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占用田某某的农用地违法占地面积为1.2031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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