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街**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谎称能为任忠华、郭凤龙办理驾驶证,分别骗取郭凤龙5000元钱,任忠华8000元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主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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