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徐某某伙同李某某、高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取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大汶河军屯乡李集村至云尾村河段的河砂,将河砂运至军屯乡军屯村徐山庄村东存砂点和原军屯乡水泥厂前面存砂点。同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系徐某某等人盗采的河砂的情况下,驾驶货车拉运8车河砂至济宁同城建材公司,销售价值3万余元。
2019年7月30日,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汶上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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