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古庄店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5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到方城县滨河路与广安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3.0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9.5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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