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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清德)(公开版)_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舞检二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8,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河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庄,住漯河市郾城区**路**号**号楼**室。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受贿被舞阳县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9年1月28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舞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 6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任河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期间,利用其分管人力资源的职务便利,在接收河南**劳务派遣等公司员工的过程中,11次非法收受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行贿款共计41万元,为刘某某等人在劳务派遣等方面提供便利、给予帮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该41万元用于家庭消费及个人支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赃款上缴给调查机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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