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二轮摩托车,途径廉江市**大道**交通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8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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