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队。于2018年7月19 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 年6月21 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7月17日退查, 2019年8月16日重报;于2019年9月16日退查, 2019年10月16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张某某(在逃)等人在定安县富文镇白鹤村往屯昌县新兴镇吉坡村方向的路边树林内开设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的赌场,雇佣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赌场的工作人员。王某甲受雇于潘某某(在逃)以拉一次赌客225元的高额报酬帮赌场拉客,王某甲共计拉了两次赌客获利45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为赌场放哨、买东西和“杀钱”工作,刘某某又找来了陈某甲和郑某某为赌场放哨。2018年5月15日16时许,定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在路边为赌场放哨的陈某甲和郑某某,查获陈某甲持有的赌场对讲机一副。同时在路上拦下轿车二辆,其中一辆(车牌号:琼AI****)由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该车上查获赌客王某乙和刷卡机一部。另一辆(车牌号:琼A5****由段某某驾驶,查获骰子一副,摇筛子碗两个,赌博押注桌布一张,现金1800元,另有3名赌客被当场抓获。
2018年6月21日,刘某某到定安县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对讲机1部、白色正方形骰子3个、印有赌博标识的布1张、赌博用的碗2个、现金1800元、黑色POS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款凭证等;
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4.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甲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在赌场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甘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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